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标准
(一)主体合法
1、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三)程序合法
1、普通程序
(1)公示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收费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2)审查
①依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属于主管、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③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受理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认为需要核实的,受理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受理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①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能够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其中,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许可,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②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③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注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照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照。
2、听证程序
(1)听证范围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具体程序
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告知听证权利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
②组织听证,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③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特别程序
为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局有关规定,对特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审查、受理职责,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形式合法
行政许可文书的内容要符合《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章的相关要求,文书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补偿
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执行。
2、户外广告登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商品展销会登记不得收费。
3、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七)立卷归档及信息公开
1、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2、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标准
(一)主体合法
1、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二)处理适当
1、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中罚款行政处罚应当符合自由裁量权阶次的划分。
2、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实施步骤
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入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机关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调查处理;立案的期限,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2)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要求。
(3)调查终结
标准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4)处罚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采纳正确的意见。
(5)作出决定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6)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听证程序
(1)听证范围
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2)具体程序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告知听证权利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
②组织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③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四)执行合法
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3、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1、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六)立卷归档及信息公开
1、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2、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等,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强制措施标准
(一)主体合法
1、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越职权。
2、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条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具体要求
1、实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事先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须先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后依法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制作和送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期限规定的,不得超过期限。
4、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严禁扣留、封存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合法财产。
四、行政征收标准
(一)主体合法
1、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征收,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征收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征收。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征收。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征收。
(二)符合法定的项目、范围、标准
(三)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征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统一票据。
2、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应当事先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并履行一定的呈批手续。
3、不得预先征收工商户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4、实施行政征收,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五)立卷归档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管理行政征收文书档案。
五、行政裁决标准
(一)主体合法
1、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裁决。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裁决。
(二)程序合法
1、按照法定条件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行政裁决一般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裁决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遵从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4、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裁决,并制作行政裁决书。
(三)立卷归档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管理行政裁决文书档案。
六、行政确认标准
(一)主体合法
1、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确认,但不得委托企业、个人实施行政确认。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确认。
(二)符合确认条件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三)程序合法
1、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应当予以公示。
2、依法受理、审查行政确认申请,作出行政确认决定。
3、不予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立卷归档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管理行政确认文书档案。
七、附则
郑州公司注册指南
· 郑州公司名称核定要求
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股东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股东联系电话;
5、 股东授权委托书
6、 公司注册资金;
7、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 郑州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 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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