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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
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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