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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名称)的登记注册手续。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表或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前划“√”)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中的错误文字;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本《指定(委托)书》,请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2006年第一版)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 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雇员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自然人。 办理设立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或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 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办理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 办理独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加盖本企业公章。 3、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设立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拟设立机构的职工或隶属企业职工,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