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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登记号: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关于“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一次性告知单》及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或拨打电话“1601315”工商登记咨询热线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本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6年第一版)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兹授权委托 作为代表或代理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授权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权限如下:(请在以下选项后划“√”或“×”,不选或者涂改授权权限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不得修改申报文件任何内容。( ) 2.授权修改申报文件出现的错误文字内容。( ) 3.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请详细注明: 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处:(变更名称的加盖本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自然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3、“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①办理内资名称预先核准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②办理外资名称预先核准的,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③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由拟变更企业加盖公章。④办理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的,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投资人本人亲自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粘贴投资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栏目签字,不用填写授权时限、授权内容。 5、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名称 原名称 (变更名称填写) 注册号 (变更名称填写) 备选字号 1 5 2 6 3 7 4 8 企业类型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个体工商户(□摊商□座商)□分支机构 外资:□独资企业 (□港资□澳资□台资) □合资企业 (□港资□澳资□台资) □合作企业 (□港资□澳资□台资) □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住所或地址 区(县)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或出资额(营运资金) 金额(万元) 币种 主营业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备注说明 注: 1、“主营业务”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即占单位增加值较大部分)例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等。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表述应当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2、“企业类型”栏目填写时请在相应的选项框“□”内打“√”。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同隶属企业。例如:北京华达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3、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时,如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登记事项填写。 4、申请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名称简称的,可在“申请名称”栏目中注明集团名称简称。 5、有关企业名称的解释说明内容请填写在“备注说明”栏目中。 6、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 序号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 国别(地区) 投资额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 1外资企业的投资人填写国别(地区),内资企业的投资人填写证照核发机关所在地省、市(县)。 2、投资人名称或姓名应当与资格证明文件上的名称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一致,填写准确无误。外资企业应填写投资人的中外文名称或姓名。 3、变更名称同时变更投资人的,应填写拟变更后投资人名称(姓名),不变更投资人的,填写原投资人名称(姓名)。 4、分支机构在“投资人名称或姓名”项中填写隶属企业名称。 5、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一 次 性 告 知 记 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